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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侦探: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来源:https://www.siying7998.com/ 发布时间:2024-12-31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一、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一)关于举证责任分配之通用规约

首先,需明确举证责任这一基本概念,进而深入探讨其如何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对此,当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有明确阐述:"当事人对于自身陈述或主张有权提供所需的证据材料作为支撑。"简而言之,这条律文便是民事诉讼领域内举证责任分配的核心原则,也被广泛地归纳为"谁主张,谁举证"。

(二)举证责任逆转之特别规定

举证责任逆转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特例,与一般的举证责任承担方式存在差异之处。通常情况下,当事人需对自身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定场合,一方提出主张后,另一方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来证实其陈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换而言之,举证责任将从一方当事人转移至另一方当事人身上。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举证责任倒置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情形:其一,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由加害方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其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机构需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其三,建筑物等脱落

、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需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些范围的设定旨在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三、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有哪些?

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有以下情形:其一,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其二,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其三,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些情形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为自身陈述或主张提供证据。此外,还存在举证责任逆转的特别规定,即在特定情况下,举证责任从一方转移至另一方。